2008年6月28日晚原告駕駛寶馬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隨即通知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后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該車由于事故造成的貶值未果,為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不受損害,原告特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該車輛的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進行鑒定。2008年8月21日根據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到現場進行實地查勘,并對車輛狀況進行鑒定、記錄,我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出具貶損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該車的配件及維修工時費為257038.00元;由于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為60000.00元整。人民法院根據我公司出具的貶損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法判決XXX保險公司賠付該車維修費用及由于事故造成的貶值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