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訴被告在2007年11月28日交通事故一案中,被告駕駛廂式貨車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撞上正在等待紅綠燈的原告車輛,當場致使原告身體受傷,車輛受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給車輛造成的貶值未果。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該車輛的貶值進行鑒定。2008年3月5日根據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到現場進行實地查勘,并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貶值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事故對該車造成的實體性貶值為人民幣17600.00元,最終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